申请人:王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86754号“欧卡博OUKA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3129号“欧博”商标、第17656726号“欧•博OUBO”商标、第41251170号“欧博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在第6类上的“欧卡博”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根据审查标准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窗用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门把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丝”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五金器具;窗用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