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瓦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48069号“五十六种情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对商品特点不具有描述性作用,与商品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亦非行业通用名称或常用的表达用语,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五十六种情怀”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广告用语,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