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富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79271号“雷士数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同意书公证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第3829481号“雷士LEISHI”商标、第12654899号“雷士”商标、第12654837号“雷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并经公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亦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