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富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84097号“雷士安防NV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同意书公证件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第12654837号“雷士”商标、第11354680号“雷士电”商标、第12654899号“雷士”商标、第26863520A号“雷士”商标、第26858811号“雷士”商标、第12671594号“雷士 NVC”商标、第12661404号“NVC”商标、第3530176号“NVC”商标、第26860421号“NVC”商标、第26858818号“NVC”商标同意书并经公证,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亦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