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泽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1481号“快乐系统 HAPPY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9225号“快乐英语”商标、第16127613号“快乐 HAPPY RADIO FM 88.8及图”商标、第18938976A号“快乐体操 RECREATIONAL GYMNASTICS及图”商标、第11609339号“快乐超市”商标、第13797612号“无限开心 HAPPY及图”商标、第11342506号“开心 HAPPY 8及图”商标、第12269477号“欢乐吧 HAPPY HAPPY88.COM及图”商标、第11855062号“爱福海佩 HAPPY”商标、第37969501号“小镇HAPPY 及图”商标、第5706185号“快乐家园”商标、第11763906号“快乐高尔夫”商标、第14476763号“快乐国际 TA NO SHI I KO KU SA I及图”商标、第15375088号“快乐生物 HAPPY BIOLOGY及图”商标、第15704828号“快乐茶艺师”商标、第17343177号“快乐积分及图”商标、第17715192号“快乐电竞 HAPPY ESPORTS及图”商标、第23355072号“快乐玩科学 LETS PARTY WITH SCIENCE”商标、第24017287号“快乐6+1”商标、第6410861号“我要哈培;51HAPPY;51及图”商标、第15990489号“欢乐童颜 HAPPY LOOKS及图”商标、第20167497号“乐仕尼 HAPPY CAST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微信推广软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二十一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二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