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田(浙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26804号“丹田百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642786号“CHUNFENGXING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95587号“D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