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化州市海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67559号“H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19931429号“H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15018号“惠发HIFIR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624331号“惠发股份H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871572号“H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熟知,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舞会、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舞会;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