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雍崇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01219号“极致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38577146号“极致家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52365号“极质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37212号“极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866261号“极•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43471号“极致THE ULTIMATE LUX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110387号“极致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