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78546号“JOYY欢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转让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945501号“电子商务网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120104号“电子商务网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