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德彩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2156号“DICOLOR L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205988号“利尔多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46105号“GENUINE NICHIA 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28241号“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42844号“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94128号“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939238号“LED LED PUM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833594号“单波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624727号“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661933号“180°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