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素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42803号“百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燕窝;蔬菜罐头;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食用油脂;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第21464464号“佰叶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29010号“百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第8009446号“百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16872号“佰叶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撤销申请及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两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燕窝;蔬菜罐头;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食用油脂;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故在上述商品上,驳回通知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剩“豆腐制品”一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