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百狮金银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3799号“百狮福钻 一福钻 百世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8825号“FAI 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16874号“裕禄水晶 YULUSHUI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13514号“安巧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50845号“嘟豆饰品 D&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9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及第100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