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09030号“翠钰 JA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翠钰 JADE及图 36209030

阅读:148607 2020-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兴业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9030号“翠钰 JA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48615号“翠玉”商标、第15219151号图形商标、第6990004号“东森科…

  申请人:江苏兴业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9030号“翠钰 JA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48615号“翠玉”商标、第15219151号图形商标、第6990004号“东森科技 THE-SUN S及图”商标、第16044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翠钰”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翠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图、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工业用酶;工业用固态气体;纤维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品工业用藻酸盐”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碱土金属;碳水化合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未加工塑料;未加工人造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恶意抄袭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工业用酶;工业用固态气体;纤维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36209030号“翠钰 JA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翠钰 JADE及图 362090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3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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