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环球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5339号“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72822号“YCOU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70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相同,且在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宣告中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近似,根据审查一致性,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3398号决定应予撤销(见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决定中予以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爬山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英文字母“Y”构成,在构成元素、表现形式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