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73960号“AZ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09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33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及发展历程、申请人及申请商标所获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媒体宣传报道及广告宣传页面、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及作品说明书、相关照片、引证商标撤三申请书及证据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ZER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a-zero”相同,与引证商标二“AVERO”字母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酒店绩效管理方面的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