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07295号“朵拉小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朵拉小羊 35407295

阅读:144715 2020-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欧世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7295号“朵拉小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是“朵拉小羊”商标的创立者和所有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924036号“朵拉小羊”商标(以…

  申请人:内蒙古欧世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7295号“朵拉小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是“朵拉小羊”商标的创立者和所有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924036号“朵拉小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朵拉小羊”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及流程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摇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摇床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35407295号“朵拉小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朵拉小羊 3540729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294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