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0150号“SANT F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49666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认读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
申请人:申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0150号“SANT F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49666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认读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