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流利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1213号“乐研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94560号“乐研”商标、第25276353号“乐研LE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1月13日第167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商管理辅助等其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