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123815号“老农大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农大红 28123815

阅读:91015 2020-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大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启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秋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28123815号“老农大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4728976号“农大红”商标(…

  申请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大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启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秋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28123815号“老农大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4728976号“农大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申请人产品及店面遍布黑龙江省,被申请人地处哈尔滨市,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店面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其企业为正规企业,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不存在抄袭和摹仿。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不良影响。4、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限制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肉;火腿;熏肉;香肠;家禽(非活);风肠;肉片;肉干;鱼制食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黑龙江一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0日初步审定,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火腿;香肠;风肠;肉罐头;鱼制食品;海参(非活);肉;肉干”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21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为本案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方,故其为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作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合法主体。鉴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干、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商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老农大红”与申请人商号“农大”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关联,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28123815号“老农大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农大红 281238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2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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