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育钦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1247号“暮茶 MUU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0882号“和美HE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35664号“慕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119942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23298号“慕茶 闽台故事 MU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61039号“慕悠悠 MU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61051号“慕悠悠 MU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932713号“MUA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209897号“莯茶 MUO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810301号“MU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显著性强,也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九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九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九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