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44033号“华夏出行BAIC Mobil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夏出行BAIC Mobility及图 25644033

阅读:100553 2020-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644033号“华夏出行BAIC Mobi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第21900903号“华夏绿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的同意书,我局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

  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644033号“华夏出行BAIC Mobi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第21900903号“华夏绿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的同意书,我局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存在权利冲突。

  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18575号“华夏金沙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99462号“华夏航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14484号“华夏娱乐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77121号“华夏西部影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82639号“华夏车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928954号“华夏银行HUAXIA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444440号“华夏中央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15911号“华夏粮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4928899号“华夏银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1249758号“NOVA POSH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25644033号“华夏出行BAIC Mobil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夏出行BAIC Mobility及图 256440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2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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