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74860号“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及图 34474860

阅读:82141 2020-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车主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4860号“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车主邦”的首字母“C”的艺术设计,系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显著的识别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

  申请人:车主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4860号“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车主邦”的首字母“C”的艺术设计,系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显著的识别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便于识别。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荣誉及奖项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材料、广告及展会宣传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设计与欧元“C及图”的设计相近,二者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荣誉证书、合作协议及其他宣传证据等大部分非本案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或与本案申请商标无必然联系,上述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474860号“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及图 344748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0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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