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51975号“PARIS-EDIMBOUR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RIS-EDIMBOURG G1451975

阅读:122056 2020-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1975号“PARIS-EDIMBOU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PARIS”、“EDIMBOURG”均是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风格的委婉暗示,…

  申请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1975号“PARIS-EDIMBOU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PARIS”、“EDIMBOURG”均是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风格的委婉暗示,且“PARIS”亦真实指示了申请人所在地,故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或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与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在其他多个国家及地区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巴黎地图、百度百科、维基百科介绍打印件;网站报道及搜索结果;在其他国家注册及公告的证明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仅由“PARIS”和“EDIMBOURG”构成,分别为“巴黎”和“埃登堡”的英文拼写,均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且整体未形成有别于上述地名的明确含义。“EDIMBOURG”亦与申请人地址不一致,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51975号“PARIS-EDIMBOUR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RIS-EDIMBOURG G14519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0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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