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2788H号“HEL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0446号商标、第4741242号商标、第72518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经我局审查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鞋、跳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