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93684号“阿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阿狸 33693684

阅读:79252 2020-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3684号“阿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在“家具、垫枕、枕头”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第9910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3684号“阿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在“家具、垫枕、枕头”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第9910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对第111232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垫枕、枕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家具、垫枕、枕头”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家具、垫枕、枕头”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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