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羌都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2459号“羌都QIANG 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按序排列的七颗五角星图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