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73159号“HUBL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UBLOT 34373159

阅读:109591 2020-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布洛特日内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3159号“HUBL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96198号“HUBL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

  申请人:阿布洛特日内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3159号“HUBL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96198号“HUBL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94548号“HU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794549号“HU-B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在先有效;引证商标二、三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相同,均为“HUBLOT”,二者整体外观无明显区别,两商标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化学研究和分析、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化学研究和分析、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373159号“HUBL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UBLOT 343731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0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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