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6407号“喜临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43号“喜临门”商标、第1126948号“喜临门”商标、第1126949号“喜临门”商标、第35684365号“喜临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引证商标权利转台确定后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