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本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0426号“凯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41862号“凯尔资”商标、第10558492号“凯姿kai z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持有人所涉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