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庄竣翔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7858号“沐凡森MUVA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29954号图形商标相区分,且两商标图形亦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