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85100号“YOUB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UBANG 35585100

阅读:91596 2020-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5100号“YOU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7711号“You 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其注册人的业务范围差…

  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5100号“YOU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7711号“You 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其注册人的业务范围差别较大。且申请人通过网络调查,并未发现引证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585100号“YOUB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UBANG 355851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9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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