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标锦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80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2359、825413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罐头、水果色拉、食用干花、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产罐头、汤、土豆片、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