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宏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7433号“掌通易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29561号“掌柜易购ZHANGGUIYI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3481号“掌通e及图”商标、第26772330号“e掌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商标构成、字形及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在销售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状态及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的编制网页索引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数据通信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数据信息分类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教育、培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教学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显著识读文字“掌通”,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