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亿达融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7061号“眯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1909号“咪缇ME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经申请人调查,引证商标没有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眯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咪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使用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