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22349号“MEGVII旷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GVII旷视及图 36022349

阅读:107487 2020-04-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2349号“MEGVII旷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7295号“Face++Inside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25324247号“旷…

  申请人: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2349号“MEGVII旷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7295号“Face++Inside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25324247号“旷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商标并存,并出具了《同意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营业执照;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函》。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共存《同意函》原件,考虑两商标权利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022349号“MEGVII旷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GVII旷视及图 360223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974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