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36900号“蚯处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蚯处机 38036900

阅读:132284 2020-04-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楚县丰和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6900号“蚯处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也申请了“蚯处机”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自身…

  申请人:巴楚县丰和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6900号“蚯处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也申请了“蚯处机”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特殊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3、经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蚯处机”与我国知名道教历史人物“丘处机”文字相近,呼叫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036900号“蚯处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蚯处机 380369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9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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