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认真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奥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1614号“好认真 好HAO REN 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5517号“认真”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96001号“认真RENZ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52886号“认真RENZHEN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84110号“认真”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36228号“好牌Hao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636318号“好牌Hao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有效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