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鼎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4337号“鼎盛保险DINGSHENG INSUR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7492号“鼎盛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86948号“鼎盛保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24213号“DINGSHENG”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74200号“广东鼎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S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70031号“鼎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中的显著识别部分“DINGSHENG”,两商标读音、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汉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