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9060号“易家 E-hom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易家 E-home及图 1989060

阅读:115245 2020-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名匠轩欧陆家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9060号“易家 E-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09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名匠轩欧陆家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9060号“易家 E-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09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的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主体证明文件;

  2、荣誉证据;

  3、优家整体软装生活馆产品合作协议、家具清单及收据;

  4、活动策划执行合同、明细、发票及现场照片;

  5、照片证据;

  6、家具展示合同协议、家具清单、送货单及照片;

  申请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7、顺联集团企划系统供应商合作框架协议;

  8、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顺德市名匠轩欧陆家具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服务上,200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2013年2月17日经商标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复审期间为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虽在撤销复审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主体文件、荣誉证据、优家整体软装生活馆产品合作协议、家具清单及收据、活动策划执行合同、明细、发票及现场照片、家具展示合同协议、家具清单、送货单及照片、顺联集团企划系统供应商合作框架协议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中的优家整体软装生活馆产品合作协议显示的是佛山市帝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租借家具用于展示。家具展示合同协议显示申请人为佛山市顺联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家具用于其周年店庆活动;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新乐从家具城有限公司提供家具用于第十二届中国(乐从)红木家具艺术博览会活动。上述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家具租借服务,而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活动策划执行合同显示申请人委托广东明德品牌推广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广佛精英设计师答谢暨2018新品家居趋势发布企划案相关活动。顺联集团企划系统供应商合作框架协议显示申请人委托佛山市崇尚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对企业宣传、运营推广、促销活动提供企划服务。上述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为自己提供企划服务和执行企划案。其照片证据、网页截图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进行了使用。故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89060号“易家 E-hom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易家 E-home及图 19890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9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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