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4036号“泰禾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5098号“泰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和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不会发生混淆误认。而且,引证商标并未真实有效的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申请人拟针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泰禾”、“泰禾寓”商标介绍页面、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城市规划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泰禾寓”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泰禾”,且整体并未产生明显区分的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