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王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9000号“王氏秉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通知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9250375号“王秉乾酒坊”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50375号“王秉乾酒坊wangbingqianjiu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该商标被驳回后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王秉乾”是王茅创始人王荣先生的第四代传人,申请商标使用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20年1月9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新的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商标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王氏秉乾”构成,其中包含的“王秉乾”是王茅创始人王荣先生的第四代传人,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