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385号“FOSCH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程序,指定使用的商品为“非医用温度计、温度指示计、非医用诊断设备、剂量计、生物芯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28636号“FOCHI”商标、第7744294号“FOSC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FOSCHI 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76526号“尔方 ER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有差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