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7288号“华为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68799号“Vision 爱德一视及图”商标、第35705366号“视点 VOD VISION及图”商标、第35850555号“微微视 vision”商标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9190号“Authentic VISION及图”商标、第11450410号“VISION及图”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