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东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正邦智达项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2671号“MSC 1952 MESODERM YOUNG 5 SKIN Make Age a 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2950号商标、第28317407号商标、第1923663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18982号商标、第6122513号商标、第235461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MESODERM”与引证商标二“Mesoderm”、引证商标四“mucoderm”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水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医用冰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