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盛泓博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9483号“膜教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61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膜教传奇”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膜传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