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红古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7805号“Hey N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67119号商标、第16072468号商标、第22943142号商标、第4463192号商标、第5786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Hey”;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Hey”与引证商标三“HEYS”、引证商标五中“HCY”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NIGHT”与引证商标四外文部分“night”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