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386286号“六尺巷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六尺巷及图 24386286

阅读:72337 2020-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桐城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桂金平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24386286号“六尺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文化旅游景区的投…

  申请人:桐城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桂金平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24386286号“六尺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文化旅游景区的投资开发等业务。“六尺巷”属于安徽省桐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经政府批准负责开发“六尺巷”旅游景区。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社会公共资源行为,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公共资源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桐城市国土资源局批复、桐城市规划局选址意见书;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安徽省旅游局批准“六尺巷”为3A级旅游景区通知、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开工典礼报道、“六尺巷”保护范围通知;4、“六尺巷”的报刊、网络宣传材料;5、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保护‘六尺巷’‘让三尺’商标的请示函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腌制肉、猪肉、板鸭、肉干、肉脯、肉松、腌小黄瓜、咸菜、五香萝卜、萝卜干、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松子、加工过的榛子、加工过的开心果、已调味的坚果商品上。

  2、申请人申请书首页提及的第24483474号“六尺巷”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我局认为,1、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文字“六尺巷”虽有地理含义,但对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的属性并无描述性。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亦与“六尺巷”地理因素无特定关联。因此,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之情形。

  2、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而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未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亦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386286号“六尺巷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六尺巷及图 243862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9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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