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赤峰蒙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68076号“蒙方黑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扶持企业,名下已注册“蒙泰黑膏”商标。2、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可以作为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蒙方黑膏”用作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蒙药”相联系,从而对商品的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