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泉动创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5982号“种子少儿编程 seedsco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03111号“种子研究”商标、第29869277号“种子视频”商标、第36236402号“种子音乐”商标、第28948247号“种子教育ZHONGZIJIAOYU及图”商标、第34459847号“种子学习法”商标、第25388106号“种子思维”商标、第28524039号“种子师资”商标、第6227700号“金种子”商标、第19064822号“好种子”商标、第13384302号“种子培优”商标、第11394784号“种子工程”商标、第28949773号“种子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外观、呼叫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七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指定使用的演出、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种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