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蜀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6208号“SC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78191号“SCST 遂昌顺泰Sui Chang Shun Tai及图”商标、第21544804号“SG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含义、呼叫显著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所获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轮胎硫化处理(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安装维修水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轮胎硫化处理(修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轮胎硫化处理(修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安装维修水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CST”与引证商标二“SGST”仅一个字母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轮胎硫化处理(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